关于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财会[2006]7号
各镇(街道)财政所、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人事局《关于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佛财会[2006]15号)的部署和安排,现将我区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规,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其他条件
1.报考的会计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
级 别 |
学 历 |
资 历 |
初级资格 | 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中专)毕业学历 | |
中级资格 |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 | 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 | 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 |
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班毕业 | 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 |
取得硕士学位 | 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 |
取得博士学位 | ||
说明:以上专业的工龄和资格年限计算到2006年12月31日止 |
3.取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其学习期间及取得学历(学位)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4.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其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港澳居民报考条件
对符合以上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各财所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必须审查报名人员登记表和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的原件,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一律不予报考,凡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条件而参加考试者,一经查出,即使考试合格亦不予发放资格证书。
二、考试级别、科目及考试成绩管理
(一)考试级别、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07年度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