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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必看!2019年企业所得税减税申报方法来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7日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

(二)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案例一: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一季度实际利润额为280万元,季度平均资产4800万元,从业人员280人,该公司选择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方式,则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因此,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一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3万元(100*25%*20%+180*50%*20%)。

案例二:C企业2019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是此后的第2季度和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C企业在预缴2019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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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

(1)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季度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2)纳税人为核定征收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2.汇缴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编写,届时政策若有变动,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3)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五)注意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税率优惠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2.《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二)政策要点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三)案例解析

某A企业2018年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假定该企业不符合其他优惠政策条件,则该企业2018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100*15%),减免税额10万元(100*25%-15)。

(四)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将相应数据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22行。

2.汇缴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填写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自动勾选《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9行填入相应金额。

(五)注意事项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二)政策要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案例解析

A企业2018年度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0万元,其中2018年度职工工资薪金总额为3000万元,则2018年准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限额为3000*8%=240万元,本年度实际可以扣除200万元。若A企业2018年度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300万元,则只允许扣除240万元,超过部分60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四)填报方法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勾选《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在该表中第5行填入相关内容。

(五)注意事项

1.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的“合理工资薪金”,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四、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标准提高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二)政策要点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案例解析

A制造企业2018年6月购进一台价值为300万元的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会计上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年限10年,预计残值为0。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未享受其他税收优惠,若2018年度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则该企业2018年度会计上计提折旧额=300/10/12*6=15万元,因该机器设备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则应调减应纳税所得300-15=285万元,节税285*25%=71.25万元。

(四)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将有关内容填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

2.汇缴申报:将有关内容填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A105080)。

(五)注意事项

1.资产状态仅限于新购进的,包括购买新资产、购买二手资产和自行建造资产,但不包括已经存在的资产;

2.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3.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该政策,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不得变更仅针对单个资产)。

五、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规定税前加计扣除

(一)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二)政策要点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委托境外研究开发支出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委托方和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案例解析

A公司发生了符合条件的100万元自行研发费用,并发生委托境内B公司研发费用100万元,发生委托境外C公司研发费用100万元,则:

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基数=100+100*80%=180万元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扣除限额=180*2/3=120万元

境外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基数取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基数的2/3的较小值,即80万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180+80)*75%=195万元。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四)填报方法

该事项在企业汇算清缴时享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勾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报。

(五)注意事项

1.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有关资料;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六、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期限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二)政策要点

1.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3.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4.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5.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2)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3)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案例解析

案例一:A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案例二:接上例,该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资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并不受影响。如果该企业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如果到2024年还不具备资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案例三: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其有效期横跨年度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根据《公告》规定,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案例四: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编号注明的年度为2018年。根据《公告》规定,2018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案例五:2018年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A企业不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B企业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吸收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包括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和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应当分别处理,即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其中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只准予用2018年至2021年的所得弥补;合并前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有关规定计算后,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如合并后A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包括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和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案例六:2018年A企业分立新设B企业和C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A企业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分立新设的B企业和C企业分别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分立后B企业和C企业分别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五)项有关规定计算后,无论分立后B企业和C企业是否具备资格,均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四)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将有关数据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8行。

2.汇缴申报:将有关数据填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五)注意事项

明确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政策,由企业自行计算申报享受,无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或办理备案手续。即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七、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二)政策要点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案例解析

某工业企业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年度平均资产2000万元,从业人员80人,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该企业2018年度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0*50%*20%=8万元。

(四)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

2018年1-4季度预缴申报期限届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出台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有所变化,企业适用新政策进行预缴申报。

2.汇缴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3)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五)注意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二)政策要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案例解析

A企业2018年度发生费用化的研发支出100万元,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未享受其他税收优惠,若2018年度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则该企业2018年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75万元,则应调减应纳税所得7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6.25万元((500-75)*25%),节税18.75万元(75*25%)。

(四)填报方法

该事项在企业汇算清缴时享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勾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报。

(五)注意事项

1.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3.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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