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了吗?“流转税”家的大儿子“改头换脸”了!前阵子《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在财会界炸开了锅,怎么又变了!那么此次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都有哪些变动呢?对2020年中级会计师备考会有影响吗?跟着学霸君一起往下看吧!
2019年12月2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接下来就让我们从四个方面来解读这个“不速之客”(征求意见稿):
一、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涉及到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一有增值就立马征税,道道增值道道征。那么它的征税范围涉及到哪些呢?
二、《征求意见稿》通知详情
(一)总体考虑
(二)《征求意见稿》变化内容
1、关于征税范围: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2、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增加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的规定,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可以资源选择依照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3、关于税率和征收率: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4、关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引用现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退还。
5、关于计税期间: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6、关于过渡期安排:为平稳过渡,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三、《征求意见稿》具体变化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解读】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征求意见稿》中增加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的规定,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应税交易
第八条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解读】《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规定,为巩固营改增成果,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
第九条 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解读】《征求意见稿》对“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是否在境内的规定进行了调整,明确“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第十条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两项规定,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后面补充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解读】《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
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解读】《征求意见稿》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五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解读】《暂行条例》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征求意见稿》引用现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差额部分可以退还。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解读】《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范围扩大,只要是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可以抵扣。
第六章 税收优惠
......
第七章 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
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解读】《征求意见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第八章 征收管理
......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四、对注会税法考试的影响
目前发布的文件还只是《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不是正式的立法文件。正式立法还要经过提请草案审议等阶段,一般每年的中级会计考试教材在3月份出版,因此这个征求意见稿预计不会对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点产生很大的影响!点击查看更多行业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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