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用A4纸打印)
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省市州: 报名点代码: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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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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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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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近期6个月内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 |||||
证件号(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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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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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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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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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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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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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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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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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聘任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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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或存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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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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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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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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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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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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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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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档案号 |
(有滚动成绩的考生必填,新报名考生不填) | ||||||||||
考生承诺 |
1、本人在报名表上提供的信息,及报名或审查时提供的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真实有效。 2、本人已学习和熟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家人事部3号令)。 3、本人近3年内没有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没有受到停考3年的处罚。 4、本人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保证在考试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管理。 5、上述承诺,如有不实,后果自负。 考生本人签字: | ||||||||||
单 位 意 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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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省直报名点代码为:0911;各市州报名点代码按各地要求填写。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贴在本表背面。请认真阅读本表背面的国家人事部3号令摘要。
3、本表所填信息必须与《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填涂的信息保持一致。
4、考试合格者本表存入本人档案,注意妥善保管。
此处涂胶 照片 (1) 此处涂胶 照片 (2)
报名表背面式样: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柏林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要)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
市州(公章)(市州人事考试机构预定试卷专用)
考试级别 |
报考总人数 |
考试科目 |
单科报考人数 |
试卷预订情况 | ||||
30人考场 |
25人考场 |
10人考场 |
合计 | |||||
初级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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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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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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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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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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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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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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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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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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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科报考人数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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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试卷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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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试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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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试卷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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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试卷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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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试卷人联系电话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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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级资格报考总人数为当年报考中级资格全科或单科的全部人数,等于中级资格报名信息卡总数。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