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办发[2006]200 号
各区、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及驻青有关单位人事处、财务处:
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07 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办发[2006]159 号)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7 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二、考试时间
2007 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2007 年5 月19 、20 日举行。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 试 日 期 |
初 级 资 格 |
中 级 资 格 | ||
5月19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财务管理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6:30 |
经济法 | |
5月20日 |
|
|
9:00—12:00 |
中级会计实务 |
三、报名条件
按照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 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 、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 、取得博士学位。
(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合计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06 年12 月31 日。
(六)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 号)和财政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 [2004]25 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在考试年度内取得相应级别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作为办理资格证书的依据之一(详见青岛市人事局《关于2006 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办发[2006]34 号))。
四、收费标准
考试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4]56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考务费每人每科4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