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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经济学部分复习资料(一)

来源:233网校 2012-11-24 09:24:00

  社会主义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论断包括两层含义:
  一方面,它明确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质,表明了我国现阶段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具有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一般特征;
  另一方面,表明我国实现的社会主义还不成熟、不完善,亦即正处在不发达的阶段。具体指从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基本完成,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确立开始,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个历史阶段
  根据这一特定含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不同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尚未建立的过渡时期,又不同于已经实现了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阶段,而是指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基本完成,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确立开始,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个历史阶段。
  (2)发展过程
  1979年,叶剑英在国庆30周年讲话中初步表露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思想。1981年6月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明确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的阶段"。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大会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特指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经历的特定阶段。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党的十五大对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又做了进一步阐释。 "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丰富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1)概念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2)发展过程: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非公有制经济是必要补充;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3)理解要点:
  ① 以公有制为主体,不等于以国有经济为主体。 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公有制为主体,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体现在产业属性、技术构成、科技含量、资本的增殖能力和市场的竞争力等),不仅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
  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经济发展的控制力上(即控制国民经济和经济制度的发展方向、控制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控制重要的稀缺资源的能力)。
  ②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发展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和监管。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发展不平衡,因此与之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也就必然具有多元化的特点。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对经济快速发展、增加就业、活跃城乡市场,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愈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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