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评聘非经济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
2.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4.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获博士学位。
实行资格考试办法以前,已评聘担任中、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也可报名参加相应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和初级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