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宁夏人事考试中心发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准备报考经济师的考生可以了解一下。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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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在资格考试报名时,考试组织机构将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承诺已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一)未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内或报名未有虚假承诺记录的;
(二)申请人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已修复的;
(三)符合以上条件并在报名时自愿签订诚信承诺书的。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交行政法规或暂行规定等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报名流程
(一)开始报名
1.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https://link.233.com/18653)首页,点击网上报名,选择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2.若用户为第一次登录先行注册,并接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协议》及《注册须知》,报考人员提交注册信息后,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等信息进行在线核查。核查结果将在提交信息后24小时内反馈。核验完成反馈“通过”或“不通过”。
核验通过后,报考人员方可继续报名。
(二)填写报名信息
1.注册成功后,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后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
2.选择报考考试类别,选择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仔细阅读报考须知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XXX考试工作的通知,知晓以下考试证明内容材料及依据,点击已阅读或已知晓,并按照填报项目逐一填写对应报名信息。
证明事项内容:
报考人员须符合考试工作通知中报名条件所规定的所学专业、学历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工作年限,应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资格等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的证明材料: 1.学历证明;2.学位证明;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5.职称证书证明。(详见附表1)
资格考试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依据:根据国家各部委制定的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执业资格制中规定报名条件(详见附表2)。
(三)保存报名信息
仔细检查报名信息是否填写正确,若确认无误点击保存。
(四)报名信息检查
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名条件是否符合进行在线检查,检查通过后,报考人员可进入下一步流程。若检查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根据报考条件中显示的内容修改信息。
(五)确认报名信息后,点击提交。
(六)签署承诺书
报名信息确认后,由本人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诚信承诺书样本附后。(附件3)
(七)上传材料
考生根据报名系统提示,按要求上传学历、学位、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缴费完成报名
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使用微信、银行卡等支付方式进行缴费。缴费完成后报名流程结束,报名成功。
四、报名资格核查方式
考试机构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的承诺内容开展核查。
使用告知承诺制报名但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无法在线检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按要求须在公布成绩后接受现场核查。
五、选择告知承诺制报名未成功或撤回承诺申请的报考人员,须返回报名界面采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名流程进行报名。
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报名的情形
(一)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
(二)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
(三)撤回承诺申请的;
(四)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
七、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名流程
(一)开始报名
1.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https://link.233.com/18653)首页,点击网上报名,选择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2.若用户为第一次登录先行注册,并接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协议》及《注册须知》,报考人员提交注册信息后,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等信息进行在线核查。核查结果将在提交信息后24小时内反馈。核验完成反馈“通过”后,报考人员方可继续报名。
(二)填写报名信息
1.注册成功后,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后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
2.选择报考考试类别,选择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仔细阅读报考须知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XXX考试工作的通知,知晓以下考试证明内容材料及依据,点击已阅读或已知晓,并按照填报项目逐一填写对应报名信息。
证明事项内容:
报考人员须符合考试工作通知中报名条件所规定的所学专业、学历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工作年限,应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资格等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的证明材料: 1.学历证明;2.学位证明;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5.职称证书证明。(详见附表1)
资格考试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依据:根据国家各部委制定的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执业资格制中规定报名条件(详见附表2)。
(三)保存报名信息
仔细检查报名信息是否填写正确,若确认无误点击保存。
(四)报名信息检查
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名条件是否符合进行在线检查,检查通过后,报考人员可进入下一步流程。若检查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根据报考条件中显示的内容修改信息。
(五)确认报名信息后,点击提交。
(六)选择不使用告知承诺制
(一)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考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查。
(二)不使用或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不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
(三)报名时做出承诺报考人员,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撤回承诺。撤回承诺后,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考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七)上传材料
考生根据报名系统提示,按要求上传学历、学位、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审核人员后台审核确认
不使用或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报名信息无法在线自动通过,考前不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审核人员须手工确认通过。
(九)缴费完成报名
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使用微信、银行卡等支付方式进行缴费。缴费完成后报名流程结束,报名成功。
八、拟合格人员名单公示
考试成绩公布后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公示拟合格人员,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对免予核查的报考人员,进行比例不低于5%的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同时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报名要求的考生进行现场审核。
九、报名资格审核
(一)不使用或不适用承诺制须现场核查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成绩拟合格人员、被抽查5%以上的免予核查的报考人员,在成绩公示期间到报名时所选择的审核点考试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二)核验有关材料
考试机构将对考生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核验考生对应报名条件的相关材料,如学历证明,学位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发放合格证书
资格审核通过后发布考试合格文件通知,发放XXX考试资格合格证书。
十、不实承诺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处理或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报考人员承诺后,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二)报考人员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三)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
证明事项设定的依据
根据国家各部委制定的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规定报名条件:
1.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15〕64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2. 注册建筑师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167号令)规定的报考条件。
3.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根据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4.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根据《人事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5.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 21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6.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根据《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7.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8.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根据《人事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9.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根据《人事部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10. 建造师考试:根据原人事部、建设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11.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根据《人事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12.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13.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14.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5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15.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16.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26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17.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56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18. 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1997〕222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19.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7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20.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58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21.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考试: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上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35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22.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勘探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探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探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8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23.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根据《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24.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25.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26.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27.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卫生部、原人事部《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和《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28.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署、原人事部印发《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29.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 号)规定和《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和国家审计署、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5〕46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30.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18号)和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房执考办发〔2020〕1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31.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根据《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扩充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96号)和《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9号)规定的报考条件。
附件2
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办理事项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 |
1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 | 1.学历证明; |
2 | 注册建筑师 | 1.学历证明; |
3 | 监理工程师 | 1.学历证明; |
4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1.学历证明; |
5 | 翻译专业资格(笔译、口译) | 1.在读证明; |
6 |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高级社会工作师 | 1.学历证明; |
7 | 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 | 1.学历证明; |
8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1.学历证明; |
9 | 注册测绘师 | 1.学历证明; |
10 | 建造师 | 1.学历证明; |
11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 1.学历证明; |
12 |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 1.学历证明; |
13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1.学历证明; |
14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1.学历证明; |
15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1.学历证明; |
16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1.学历证明; |
17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中级、高级) | 1.学历证明; |
18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 1.学历证明; |
19 | 卫生(初级、中级) | 1.学历证明; |
20 | 审计(初级、中级、高级) | 1.学历证明; |
21 | 统计(初级、中级、高级) | 1.学历证明; |
22 | 房地产估价师 | 1.学历证明; |
附件3
XXX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办事事项名称:XXX资格报名
(二)报考人员信息
姓 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二、告知内容
(一)证明事项名称
XXX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
(二)设定证明事项的依据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
(三)证明的内容
报考人员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中关于学历、所学专业、学位、专业工作年限,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方面的要求。
(四)承诺的方式
由报考人员本人采用电子方式承诺,一经提交即具法律效力。
(五)核查
考试组织机构依据报考人员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并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的承诺信息进行核查。报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组织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以规定方式提交或补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考试组织机构对待核查人员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报考人员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凡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规定处理,包括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通知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等。报考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承诺书公开的形式、范围、时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考试组织机构、考试主管部门将根据事前、事中、事后核查情况,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全部或部分签署人员名单、所签署告知承诺书全文或部分文本,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报考人员承诺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对承诺内容及不实承诺的责任已充分知晓。在此,我郑重向考试组织机构承诺:本人符合本项考试报名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客观,愿意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电子签名: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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