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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2〕3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16号)、《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17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且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申报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2.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需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二)申报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2.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