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请各地在报名时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考生误填误报。具体报名条件见附件1。
附件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将报名条件摘选如下:
一、申报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高中以上学历。
(二)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需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二、申报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者。
(二)取得大专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三)取得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四)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两年。
(五)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六)取得博士学位。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3年6月21日 人职发﹝19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顺利实现经济系列专业职务任职条件评审制度向资格考试制度的过渡,现对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补充规定如下;
一、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暂行规定》中第八条第1款和本规定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
二、已离退休的人员,可按《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三、实行资格考试办法以前,已评聘担任中、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和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按下列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1.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十年,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2.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四年,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四年,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现在国家机关工作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不要求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
五、本规定第四条只适用于1993—1994年度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1994年12月31日。从1995年开始,除第一、二、三条规定外,一律按《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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