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湘人职〔1993〕76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
1993年1月6日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规定: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2)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①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②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③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取得博士学位。
(3)经济考试分为17个专业,即:工业、农业、商业管理、商业营销、物资、外经贸、财政、金融、保险、运输、劳动、邮电、房地产、旅游、价格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建筑经济。
(4)初级设《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2个科目;中级设《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2个科目。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
《通知》规定: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质量、出版专业初级资格或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本地区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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