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人社发〔2013〕73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管理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条件(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提高评价质量,选拔和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工程专业人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从事工程(不含水产工程、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且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资格采取评审的办法进行选拔。
第四条 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管理。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专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相关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获得正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发资格证书。取得资格后被聘用的人员可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关待遇。
第二章 申报条件
凡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在近10年内,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1、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等行为者;
3、剽窃他人成果和有重大经济问题者。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2、具有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
第八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达到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三)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工艺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经历之一:
(一)具有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或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调试等全过程的能力和经历;或具有主持大型以上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的能力和经历。
(二)具有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三)具有组织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的经历;或具有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四)具有多年主持技术工作、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历。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第(一)、第(二)条是必备条件:
(一)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0万字以上,译著5万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其中2篇为核心刊物)以上。
(二)主持过1项或作为骨干承担过2项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圆满完成任务,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三)主持大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全过程,或主持及作为骨干承担过3项以上大型企业的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四)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及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五)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中,对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措施、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过关键性作用,明显地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六)主持制订过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撰写过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过技术方案,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七)主持起草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八)主持完成国家部委和省科技、计划、经济、建设部门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术进步等项目2项,或可行性研究4项,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九)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十)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十一)在突发事件救助等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专业成果奖是指国家级、省部级工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成果奖。
(三)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五)核心刊物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收录、EI收录的论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