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排2009年度全省高级经济师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陕人考发[2009]25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高等院校人事处: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高级经济师考评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91号)精神,现就我省实施2009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 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20日上午 09:00—11:30 专业与实务
下午14:00—16:30 管理学基础(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
经济理论(财政税收、金融与投资)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照原省人事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人发〔2003〕6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附件)。
三、报名程序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要求,考生的报名信息必须通过网络进行传递。考生可于7月3日至7月20日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link.233.com/18835), 在网上填写并下载打印《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报名表》,于7月6日至7月20日(假日除外)进行资格审查并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 。
驻西安地区的中央、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三资、民营、非国有单位及自谋职业人员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培训评价部(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国展中心北区三层;联系人:张利娜;联系电话:85261572)负责审查汇总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其它市、区的考生到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
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87440575、87440576、87440577、87440578、87447652、87457210。
资格审查时新考生(首次参加该项考试)须根据本人情况及所报专业的要求提供报名资料如下:
1.《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在网上填写并下载)一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相关工作年限证明一份;
6.受表彰奖励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本人近期同版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资格审查时老考生(曾参加过该项考试)须提供报名资料如下:
1.《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在网上填写并下载,无须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2.往年参加该项考试的准考证;
3.本人近期同版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四、收费标准
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费函[2003]177号批准的100元/人·科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2009年度高级经济师考试仍为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财政税收、金融与投资五个专业。申报评审人员申报评审的专业必须与考试合格证书上的专业保持一致,不得跨专业进行评审,请考生报名时务必注意。
2、考试内容: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设《专业与实务》和《管理学基础》两个科目;财政税收、金融与投资设《专业与实务》和《经济理论》两个科目。
3、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进行。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携带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
4、考生于考前10日内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六、教材与培训
高级经济师考试复习大纲为2009年新编的《陕西省高级经济师考试复习大纲》,与报名工作同步发行,供广大考生复习参考。考前培训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干部培训中心承担。地址:西安市莲湖路西北二路1号,联系电话:87329343、87329382。
各市、区人事考试机构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的宣传和资格审查工作,并于报名工作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报考资料汇总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附件:全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陕西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陕西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办法(试行)》
(陕人发[2003]69号)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经济工作满1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10年;
(五)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的人员,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允许报名参加考试:
1.从事经济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经济师资格5年以上;
2.近5年内在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被设区市党委政府、省级以上部门两次表彰奖励者;
3.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4.获得设区市、省级部门二等以上奖项的主要贡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