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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保险专业三

来源:233网校 2009-04-24 10:07:00

  65.工程保险的特征:风险广泛而集中;涉及较多的利害关系人;工程保险的内容相互交叉;工程保险承保的技术风险。工程保险的类型: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船舶工程保险和高科技工程保险。
  66.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工程所有人,工程承包人,技术顾问,其他关系人(贷款银行或债权人)。在承保方式中,全部承保:承包人作为投保人;部分承保:双方推举一方;分段承保:所有人出面投保;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保方式:所有人;基本内容: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须各自追偿责任。
  67.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
  a) 物质损失:建筑工程、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场地清理费、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以上七项总和构成建筑工程险物质损失的总保险金额。
  b)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相当广泛,概括起来分为物质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对物质部分还可以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附加特别保险责任。
  c) 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因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临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经保险人同意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d) 责任免除:错误设计、置换、非外力、全部停工、免赔、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等。
  68.建筑工程保险的费率组成:一次性费率。
  65.免赔额的规定。
  66.安装工程保险的特点:以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安装工程在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风险最大;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
  67.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间:开始时间、终止时间、试车考核期、控制保证期、保险期间的扩展时间。
  68.船舶工程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建造或拆船及各种海上装置工程中所造成的船舶和设备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工程保险。包括建造保险和拆船保险。保险期间的规定。
  69.科技工程保险主要有:航天工程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核能工程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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