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产保险共同海损分摊的制度
2. 广义财产保险:有形财产――狭义财产保险;
3. 无形财产――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利润损失保险业务;
4. 国际上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人身保险和寿险的区别)
第二节 普通财产保险的内容
一. 普通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 可保标的和不保标的
1. 可保财产:
注意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属于团体火灾保险的可保财产;
2. 特约可保财产
a) 市场变化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
b) 价值高、风险特别大的财产;
c) 风险大,需要提高费率的财产;
3. 不保财产请重点记忆:
a. 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等;
b. 货币、有价证券、票证、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难以鉴定其价值的财产;
c. 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正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
d. 未经收割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和其他家养动物。
(二). 保险金额的确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1.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
a. 按账面原值投保
b. 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c. 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投保;
2. 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注意物化流动资产的界定)
a. 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12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b. 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三). 保险费率的厘定
1. 工业险费率;
2. 仓储险费率;
3. 普通险费率;
(四). 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五大类)
(五). 赔偿计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