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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辅导:集体合同的概念

来源:233网校 2013-09-29 09:44:00

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辅导: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协商,又称为..集体谈判。。按照198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促进集体谈判公约》就集体谈判的特征及内容做出的概括性表述,集体协商是一种由单个雇主、雇主群体或组织同单个或者若干工人组织之间签订各种协议的过程,在我国,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企业团体就劳动问题,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按照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或团体协议。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为了充分地发挥集体合同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第5l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在我国,集体合同主要由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一)集体协商的特征
  (1)集体协商是劳动者团体与企业或企业团体之间的谈判。劳动者团体在我国主要是
  指工会。集体合同南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
  与企业签订,企业团体是指企业(雇主)组织(如企业家协会),在我国《关于逐步实行集
  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中,第8条规定:“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第9条规定:“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
  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第10条规定:“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顽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
  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第15条规定:“集体合同签字人为双方
  的首席代表。”
  (2)集体协商是围绕着改善劳动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谈判。集体协商的内容涉及劳动
  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还可以包括与劳动条件密切关联的企业内部的人事制度改革,如录用标准、人员流动、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等,
  (3)集体协商的结果体现在所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在协商中,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4)集体协商本身并不产生劳动关系。当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后,不是替代而是修改相关的个人劳动合同,因为它本身并不产生劳动关系。
  (5)国家在集体协商中起调解作用。集体协商虽然是一种当事人双方的行为,但当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国家可以发挥调解作用。在一些国家,政府或者通过货币和财政政策制约集体谈判的内容,或者通过法定工资措施、紧急状态规定以及三方性协议等形式直接参加谈判,决定集体合同的实际条款。也有一些国家,其作用局限于通过必要的立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劳动争议处理服务,制定最低劳劭标准等,促进劳资关系有秩序的发展。
  (6)劳动者应当受到特别保护。在集体协商中,劳动者应享有充分的保护,以防止在就业方面发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劳动者不能因工人加入工会而被拒绝雇用,也不因其加人工会或参加_曝协商谈判而受解雇或受其他歧视.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第I l条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除具有一般协议合同的共性外,它还具有一些自身特征:
  (1)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它本质上所反映的是以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关系,是规定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一种协议,它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
  (2)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全体劳动者。
  全体劳动者一方由工会组织为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作为其代表,不能由职工个人或职工中其他团体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程序。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
  遵循自愿协商、平等协商、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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