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辅导: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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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女职工因生育子女而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正常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建立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育状态的劳动妇女的身体健康,减轻其因繁衍后代面产生的经济困难,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延续。生育保险不只是指对女职工生育子女所花费的生育手术费、住院费等费用的补偿,还包括通过建立社会生育基金的方式,对女职工在规定的生育假期内因未从事劳动而不能获得工资收入的补偿。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目前,生育保险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由用人单位缴纳。
二、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保险待遇的构成
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生育子女,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是,未就业职工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①生育的医疗费用;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上述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检查费是指女职工围产期保健过程中,定期到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的相关费用。接生费是指女职工分娩时,医生或助产人员协助产妇娩出新生儿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手术费支付的项目主要是指分娩过程中会阴切开术和刮宫手术。此外,由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先兆流产医疗费,人工流产医疗费。其中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和手术费,只要生育职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就应按相关规定由生育保险机构支付。
(三)生育津贴
坐育津贴是指在职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中断收入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①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②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的标准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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