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和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订立前的义务,可以称为合同前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之义务。
我国保险法在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主观要件上,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并不要求存在过错。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或者免除。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应当主动进行。
1.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投保人对于其尚未知道,但却应当知道的情况,投保人也负有告知的义务。
2.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
(1)诚信说
诚信说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故订约时投保人应将有关危险的重要事项,据实告知保险人。
(2)合意说
合意说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所包含的危险程度及其范围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就是为了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
(3)担保说
担保说认为,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产生瑕疵担保义务。
(4)危险估计说
3.告知义务人
关于告知义务人的注意问题:
①投保人为告知的义务人;
②基于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应负有告知的义务;
③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一般均要求被保险人须履行告知义务,但受益人不负有告知的义务。
4.告知的时间与范围
(1)告知时间
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有以下几个重要时点:
①保险人书面询问时;
②保险人通知承诺时;
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
④投保人缴纳第一次保险费时。
(2)告知范围
对于投保人告知事项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一是无限告知主义,二是询问告知主义。
①无限告知主义
要求投保人主动、全面地告知与保险标的风险有关的重要情况,而不以保险人的询问为条件,保险人也不用确定告知内容的具体范围。英美法系多采取这种告知方式。
②询问告知主义
要求投保人只需如实回答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提出的询问即可。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须主动告知。大陆法系除法国和比利时外,多采取这种告知方式。
③询问告知主义相对于无限告知主义的优势
a.询问告知主义更符合现代保险技术进步的趋势,也能够很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b.对投保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要求较低。
c.要求投保人无限告知在一定限度上也会损害其商业秘密。
5.“重要事实”的认定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髙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重要事实”的认定有两个标准:①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②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提高保险费率。
6.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
免除告知的事项如下:
①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
②风险减少不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或费率,反而对保险人更有利;
③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情况;
④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
⑤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条款重叠的情况。
我国《保险法》第16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1)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投保人应告知而不告知或者作不实告知,即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两点:
①在主观上,投保人应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a.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明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而不告知或者隐瞒事实并欺骗保险人的行为。
b.投保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应当知道,因其完全不注意或是“缺乏技术或注意达到惊人的程度”没有知道,以致未能告知保险人的行为。
②在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保险人欲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他必须证明如下事项:
a.投保人未告知或未如实告知某事实;
b.该事实存在于合同订立前;
c.该事实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d.保险人不知道且在通常业务中也不应当知道该事实;
e.在投保人因重大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还应证明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从各国保险立法的规定看,对于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合同无效主义和合同解除主义。
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a.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可以解除合同。
b.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解除合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来源233网校
②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a.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可以解除合同。
c.如果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解除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d.如果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e.如果重大过失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或者有影响但不是严重影响,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
8.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所作的时间限制,又可称为可抗辩或可争期间。超过这个期限即进入不可抗辩或不可争期间,即使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也不得再提出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16条对于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作出了明确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证
1.保证的概念与分类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一种关于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保证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如图2-1所示。
表2-1 保证的分类
分类标准 | 具体种类 | 定义 |
按保证表现形式 | 明示保证 | 在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证事项,需要投保人明确作出承诺 |
默示保证 | 习惯上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保证某一事项,无须事前明确作出承诺 | |
按保证的内容 | 承诺保证 | 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保证 |
确认保证 | 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
2.保证的起源与适用
保证起源于18世纪英国海上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排除海上保险中的非常事件。
保证条款运用的限制:
①保证条款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并明确表达保证的意思。
②保证事项一般应为重要事项。
③对保证条款应作出严格的解释,除非有特别解释的需要,保证只及于其表达的事项,而不能赋予被保险人更多的责任和不利。
④被保险人可以不遵守保证的情形:
a.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保证事项已不适用于保险合同;
b.新颁布的法律使遵守保证成为不合法;
c.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3.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保证与告知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如表2-2所示。
表2-2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保证 | 告知 |
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种合同义务 | 是一种先合同义务, 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
目的是控制风险 | 目的在于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发生的可能和程度 |
保证在法律上被推定是重要的, 任何违反将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 告知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要, 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
保证内容必须严格遵守 | 告知仅须实质上正确即可 |
1.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1)弃权的条件
构成弃权须具备两个条件:
a.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b.保险人须有明示和默示弃权的意思表示。保险人弃权的意思表示,可以从其行为中推定。
(2)不得弃权的情况
①抛弃的权利是法律禁止抛弃或抛弃的条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②对事实上的主张,不得抛弃;
③保险人不得抛弃除外或包括风险。
2.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巳经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我国《保险法》第16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