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安装工程保险
一、安装工程保险的特点
安装工程保险,简称安工险。与建筑工程险同属综合性的工程保险业务,但与建筑工程险相比,又有其明显的特点:
①以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
②安装工程在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风险最大;
③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
二、安装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安装工程保险的承保项目,主要是指安装的机器设备及其安装费,凡属安装工程合同内要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如地基、座基等)以及安装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临时供水、供电、通信设备等)均包括在内。
2.被保险人
安装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①工程所有人,即安装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②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可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
③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代表所有人监督工程合同执行的单位或个人;
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债权人等。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费,申报保险期间风险变动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
在实务中,由于安装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各异。与建筑工程险的投保人类型相同。
三、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
1.保险标的
安装工程保险的标的范围很广,与建筑工程险一样,也可分为物质财产本身和第三者责任两类。
(1)物质财产本身
物质财产本身包括安装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2)第三者责任
第三者责任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
2.保险金额
上述各项保险金额之和即为该安装工程险的保险金额。为了确定保险金额的方便,安装工程险保单明细表中列出的保险项目通常也包括物质损失、特种风险赔偿、第三者责任三个部分,其中,后两项的内容和赔偿限额的规定均与建筑工程险相同,故不再赘述。
安装工程险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以下几项:
(1)安装项目
安装项目保险金额的确定与承包方式有关,若采用完全承包方式,则为该项目的承包合同价;若由所有人投保引进设备,保险金额应包括设备的购货合同价加上国外运费、国内运费、保险费以及关税和安装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安装项目的保险金额,一般按安装合同总金额确定,待工程完毕后再根据完毕时的实际价值调整。
(2)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扩建厂矿必须有的工程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的保险金额应为该项工程项目建成的价格,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施工费、运杂费、保险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等。这些项目一般不在安装工程内,但可在安装工程内附带投保。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整个安装工程保额的20%;超过20%时,则按建筑工程险费率收保费;超过50%,则需单独投保建筑工程险。来源233网校
(3)场地清理费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定,并在安装工程合同价外单独投保。对于大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工程总价值的5%;对于小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工程总价值的10%。
(4)承包人的机器设备
其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
(5)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保额按重置价值计算。
上述五项保险金额之和即构成物质损失部分的总保险金额。
四、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
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相当广泛,概括起来分为物质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1)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
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附加特别保险责任。安装工程保险在保险责任规定方面与建筑工程保险略有区别。安装工程保险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除与建筑工程保险的部分相同外,一般还有以下两项内容:①安装工程出现的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引起的事故;②安装技术不善引起的事故。
物质部分具体保险责任为:
①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保险单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按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②对经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公司也可负责赔偿;
③保险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除安装工程保险有关物质部分的基本保险责任外,有时因投保人的某种特别要求加保附加险。
(2)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与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①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该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若一项工程中有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为了避免被保险人之间相互追究第三者责任,由被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可加保交叉责任险。
2.责任免除
(1)保险物质部分的责任免除
安装工程保险物质部分的责任免除,多数与建筑工程保险相同,所不同的是:建筑工程保险将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一概除外;而安装工程保险对设计错误本身的损失除外,对由此引起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负责。具体为,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①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②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③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④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⑨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⑩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2)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
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与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相同,具体为,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①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②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③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④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3)总责任免除
总责任免除,即安装工程险物质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责任免除,包括:
①在保险单项下,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③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④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⑤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⑥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⑦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安装工程保险的费率
安装工程保险的费率主要由以下各项组成:
①安装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及清理费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②试车为一个单独费率,是一次性费率。
③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
④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⑤安装、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
⑥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六、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间
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间包括从开工到完工的全过程,由投保人根据需要确定。与建筑工程保险相比,安装工程保险项下多了一个试车考核期间的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在保单列明的起期日前提下,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开始有两种情况:
①自投保工程动工之日;
②自被保险项目卸至施工地点时。
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2.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
保险责任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以先发生者为准:
①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
②安装工程完毕移交给所有人时;
③所有人开始使用时,若部分使用,则该部分责任终止。
3.试车考核期
安装工程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是工程安装完毕后冷试、热试和试生产。考核期的长短根据工程合同上的规定来决定,试车考核期的责任以不超过3个月为限;若超过3个月,则应另行加费。试车考核期的出险率最高,往往占整个工期出险的一半甚至80%以上,因此,对考核期的承保应非常慎重。对于旧的机器设备,则一律不负责试车,试车开始,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控制保证期
与建筑工程保险一样,安装工程完毕后,一般还有保证期,若加保,亦应注意选择。
保证期有两种加保方法:①有限责任保证期;②扩展责任保证期。
5.保险期间的扩展时间
在保单规定的保险期间内,若安装工程不能按期完工,而被保险人要求延长保险期间时,则由投保人提出申请并加交规定保费后,保险人可签发批单,以延长保险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