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一、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概念
1.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基本概念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又称收入保障保险、残疾收入保险、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等,是指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残疾、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而不能获得正常收入或使劳动收入减少造成损失的补偿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补偿因疾病致残的收入损失,另一类是补偿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收入损失。
2.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特殊条款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除了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给付保险金外,还可以提供其他利益。这些补充利益,既可自动包含于基本险中,也可以缴纳附加保费的方式获得。
(1)部分残疾保险金给付条款
某些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单在被保险人部分残疾时,在约定期间内提供残疾收入保险金。部分残疾是指导致被保险人不能完全从事其原有职业的某些工作内容或全天从事其职业的残疾。
(2)加保选择权益条款
被保险人不论其健康状况如何均有提高保险金额的权利,在提高保险金额时,必须提供收入增加证明。一般,被保险人每年可以加保一次,同时,每次允许增加的保险金额依各保险公司的规定而异,但一般不会超过最初合同给付额的2倍。
(3)生活指数调整给付条款
按生活费用调整保险金的给付额是为解决通货膨胀造成的保险给付金购买力下降的问题,为残疾的被保险人提供定期增长的残疾收入保险金。在这一条款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增长或保单中规定的比例而增加。既定比例通常是5%或10%,同时被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必须是在残疾保险金给付一年之后提出的。
(4)免缴保险费条款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全残并且持续期超过规定的最短期限就可免缴续期保险费。不过仅在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期间或在其伤残期间可以免缴。
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特征
(1)投保资格
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有固定的全职工作。
(2)保险金额与保险金给付的确定
一般保险人在确定保险金额时,要参考被保险人过去的专职工作收入水平或社会平均年收入水平。
(3)保险责任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丧失的工作能力。
(4)保险费率的厘定
在确定保险费率时,保险人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状况等。为此,保险人在保单中往往要制订生活指数条款,对保险金额按照生活指数进行调整。
(5)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形式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形式多样,既可以作为独立险种进行承保,也可以作为主险的附加险。但从实务操作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一般是作为意外伤害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
二、全残的界定
有关全残的定义,大致有如下几种:
1.原职业全残
原职业全残是指被保险人丧失从事其原先工作的能力。
2.现时通用的全残定义
在致残以后的约定时期内(通常为2到5年),若被保险人仍不能从事任何与其所受教育、训练或经验相当的职业时,可认定为全残,领取相应保险金。同时,致残后从事有收入职业的被保险人就不能认为是全残。
3.收入损失全残
被保险人因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致残而收入损失的情况。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
①被保险人因全残而丧失从事工作能力,并且无法从事任何可获取收益的职业;
②被保险人虽然伤残但仍能工作,只是因残疾导致收入减少。
4.推定全残
在实践中,推定全残有两种不同的定义:
①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后,在短期内还无法确定其是否会残疾,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规定了全残期限,期限届满时仍无好转的征兆时,将自动被推定为全残;
②被保险人发生了保单所规定的伤残情况时,将被自动作为全残,即使该被保险人日后痊愈且恢复了原职业也不例外。
5.列举式的全残定义
有的保险公司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单中列举了被保险人可被认定为“全残”的情况,并规定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作出。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治疗180日后仍未结束,则按照180日满当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
三、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及给付方式
残疾收入保险金有一限额,一般该限额要低于被保险人在残疾前的正常收入。
1.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确定
收入损失保险金的给付金额有定额给付和比例给付两种:
(1)定额给付
定额给付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被保险人的收入状况协商约定一个固定的保险金额(一般按月份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而丧失工作能力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定期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在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确定其最高残疾收入保险金限额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①被保险人税前的正常劳动收入;
②非劳动收入,如股利、利息等;
③残疾期间的其他收入来源;
④现时适用的所得税率。
(2)比例给付
比例给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给付相当于被保险人原收入的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对于团体长期收入损失保险单,该比例通常在60%到70%;比例给付的具体方法有:
①对于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额一般为被保险人原收入的一定比例;
②对于被保险人部分残疾的,保险人则给付被保险人全残保险金的一定比例,其计算公式一般为:
部分残疾给付金=完全残疾给付金×(残疾前收入-残疾后收入)/残疾前收入
2.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1)一次性给付
①被保险人全残
被保险人因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全残,同时保单规定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为一次性给付,那么保险公司通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
②被保险人部分残疾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可以领取部分保险金,那么保险公司一般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支付保险金。
(2)分期给付
①按月或按周给付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每月或每周提供合同约定金额的收入补偿。
②按给付期限给付
给付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
a.短期给付补偿是被保险人在身体恢复以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补偿,期限一般为1年到2年;
b.长期给付补偿是被保险人因全部残疾而不能恢复工作的收入补偿,具有较长的给付期限,通常规定给付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或退休年龄;若此期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③按推迟期给付
在被保险人残疾后的一段时期为推迟期,一般为90天或半年,在此期间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任何给付补偿。超过推迟期,被保险人仍不能正常工作的,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