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8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据的测算结果,经研究,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各专业的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84分(各科目试卷满分为140分)。请各地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各科目成绩进行复核,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
二、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的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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