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 | 1、“双轨制”,权利人既可请求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行政保护),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司法保护)。 2、《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 |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不同于物权,它只在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有效。 2、特点表现:权项范围的“界定”+效力范围的“限制”。 |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 ①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②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地理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③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④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名称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⑤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等。 | |
侵犯知识产权法律救济 | 民事救济 | 1、请求停止侵害。物权之诉。 2、请求赔偿损失。侵权之诉。 损害赔偿额,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 ①按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益计算; ②按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也可包含在内。 ▲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则可以适用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即由法官根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判决给予一定数额金钱的赔偿。 3、由于权利客体的无形性特征,在知识产权侵权之诉中,知识产权主体并不能援用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传统民事救济方法。 |
行政救济 | 强制性措施:训诫(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侵权设备以及罚款等。 | |
刑事救济 | 刑事处罚: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侵犯知识产权罪与扰乱市场秩序罪)。 | |
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格局正在形成。 |
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无法适用恢复原状这一责任形式是由其( )决定的。
A.专有性
B.地域性
C.时间性
D.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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