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原则 | 依请求 | ①一般原则(类似于不告不理) ②请求人应当针对授权的权利要求明确请求无效的范围;若专利已被宣告部分无效,则针对被维持有效的部分权利要求提出 ③请求人应当说明具体理由(+证据),明确法定的可以请求无效的法律理由除外 |
依职权 | 必要时,可以依职权对请求人未提出的理由主动进行审查 | |
理由 | 法定理由 | ①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②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③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④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
一事不再理 | 专利权已被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 |
举证规则 | 请求人 | ①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 ②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补充证据的,对其证据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A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可在指定答复期内补充证据 B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 C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
专利权人 | ①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且需要在期限内对证据作具体说明。 ②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 |
专利文件修改规则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 |
权利要求的修改 | ①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②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③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④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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