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 | 期限 | 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算。 |
理由 | ①绝对理由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性、缺乏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代理机构注册其他商标。 ②相对理由 驰名商标保护、商标抢注、地理标志保护、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与已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
主体 | 绝对理由:任何单位或个人 相对理由: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 |
审理方式 | ①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制;其余独任制。 ②书面审理。 | |
结果 | ①异议成立: 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15日内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30日内起诉。 ②异议不成立: 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发放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异议人不服,不能申请复审,可以无效宣告请求。 |
1、关于商标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商标异议只能针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
B. 商标异议的法定期限为1个月
C. 任何人均可以初步审定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近似商标为由,提出商标异议
D. 初步审定商标侵犯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任何人均可提出商标异议
2、如果有人以甲公司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为由提出异议,最晚应于(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
A. 2019年3月27日
B. 2019年4月27日
C. 2019年5月27日
D.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