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工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户;
(2)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性团体;
(3)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4)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其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二)税务登记的种类
税务登记分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税务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的时间、地点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④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