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票领购管理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对于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发票领购方式:交旧领新;验旧领新;批量供应
3.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
(1).加强普通发票开具的管理
第一,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
第二,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
第三,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第四,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
第五,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
第六,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七,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2).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①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②特殊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③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
第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第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第四,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④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
注意: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