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管理
1.出口退税的范围
(1)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第一,具备货物出口条件,给予退税的货物。
在我国境内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不予退税者外,均予以退还已征税款,或给予免征税款的照顾。所谓“出口货物”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A.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B.必须报关离境;
C.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第二,不具备货物出口条件、特准退税的货物:
A.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B.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C.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D.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E.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F.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第三,具备货物出口条件,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税的货物,包括: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2.出口退税的形式
包括:
(1)不征不退的形式;
(2)免、抵、退的形式;
对具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该形式。
(3)先征后退的形式;
(4)实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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