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
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四)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不得摊销的无形资产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3.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