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包括:
(1)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2)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虽有注明,但不符合规定的;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所属增值税额;
(5)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所属增值税额;
(6)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所属增值税额;
(7)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属增值税额;
(8)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所属增值税额。
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出现不得抵扣的情形时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也就是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的贷方。
【例题:209页课后题第10题】
某粮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月收购的一批农产品被盗,已知账面成本为8700元,下列账务处理正确的为( )
A.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8700
贷:原材料 8700
B.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9831
贷:原材料 8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131
C.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8700
贷:原材料 756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131
D.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0000
贷:原材料 8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300
答案:D
解析:粮食企业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其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去,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处理。
由于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13%来抵扣进项税,买价扣除进项税后的金额计入成本。所以
成本=买价-买价×13%
8700=买价-买价×13%,所以买价=8700÷(1-13%)=10000元
进项税=10000×13%=1300元
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0000
贷:原材料 8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