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①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转自
②特殊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③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
第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第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第四,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④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
注意: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