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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经济师中级财税预习商品劳务税制度(3)

来源:233网校 2010-01-26 09:00:00

  混合销售行为征税规定:

  (1)概念: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二者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如销售货物同时负责该货物的运输。

  (2)规定

  ①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②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③特殊规定: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人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即分别交增值税和营业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征税规定。

  (1)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就是不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

  (2)兼营行为的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补充如下:)

  (3)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异同点

  相同点: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不同点:

  ①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作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

  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②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一般只征一种税。

  兼营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例题4:119页第13题】混合销售与兼营是为了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界限而作的规定,其区别在于( )

  A.混合销售同时涉及货物销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兼营是指同一纳税人既有工业生产,又有商业批发、零售.

  B.混合销售是货物销售、应纳增值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在同一纳税人身上发生,兼营则是货物销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

  C.混合销售是货物销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而兼营是货物销售应纳增值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在同一纳税人身上发生

  D.混合销售中销售货物与非应税劳务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而兼营中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则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答案:CD

  【例题5:118页第11题】纳税人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混合销售应征收增值税的有( )

  A.某运输公司从甲地运输一批木材到乙地并销售给贸易公司,取得销售额56000元

  B.某邮局函件、包件传递业务收入20万元,邮物物品销售收入0.5万元

  C.某铝合金生产企业,销售铝合金产品负责安装,取得销售额800万元

  D.某照相馆在拍照的同时销售镜框,月收入1.2万元

  答案:A

  解析: A属于特殊情况,虽然是运输公司,但发生的业务本质上是销售为主,运输为辅,属于应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B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应征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C应分别征税。D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

  部分货物的征税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建筑材料、构件:

  (1)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环节征收增值税

  (2) 对于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5、缝纫(属于加工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6、饮食业销售货物

  (1)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2)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应当根据规定征收增值税

  (3)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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