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中级经济师 > 学习笔记 > 财政税收笔记

2010年经济师中级财税预习商品劳务税制度(13)

来源:233网校 2010-02-21 11:34:00

  进口货物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公式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见教材98页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在第五个内容中介绍过。

  (二)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可以按次纳税。

  注: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枝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非固定业户增值税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编辑推荐:
  2010年经济师中级财税预习商品劳务税制度汇总
  2010年经济师考试备考资料、学习方法汇总

相关阅读

添加经济师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经济师备考学习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经济师备考学习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经济师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