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的计税依据
(1)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以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注: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对于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如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注: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3)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设备价款计入营业额。
(4)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自建自售建筑物的,除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
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
没有同类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6)包工包料、包公不包料工程的营业额应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7)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标底和报价的编制,均应包含营业税,中标的价格是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中标价格以后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