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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归纳笔记:第五章

来源:233网校 2012-03-17 09:02:00

第二节 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了解)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熟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掌握)

  1. 烟;具体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

  2. 酒及酒精;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

  3. 化妆品;

  4.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 鞭炮、焰火;

  6. 成品油;

  7. 汽车轮胎;

  8. 摩托车;

  9. 小汽车;

  10. 高尔夫球及球具;

  11. 高档手表;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 游艇;

  13. 木制一次性筷子;

  14. 实木地板。

  四、消费税的税率(无须记具体税率)

  (一)消费税的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征税方式
范围
复合征税 卷烟、白酒
定额税率 啤酒、黄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 其他应税消费品

  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形: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二)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五、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重点掌握)

  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项经济行为而言,如果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那么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而言,其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相同。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 销售数量——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

  2.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如果在销售额中含增值税,如何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成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与增值税相同。

  注意:白酒生产企业随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缴纳消费税。

  3. 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计税。

  (2)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l-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

  注意:(1)该组成计税价格既是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也是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2)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l- 消费税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财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行为属于委托加工行为。注意假委托加工的情形。

  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确定:

  ①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公式推导过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 消费税税率)

  六、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重点掌握)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黄酒、啤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2.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3. 实行复合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税率

  2. 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1. 应纳税额=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2. 如果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该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1. 采用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推导过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 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五)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消费税采取一次课征制。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税消费税的税款。

  (1)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2)除石脑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税;

  (3)酒及酒精、成品油(除石脑油、润滑油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七、消费税的缴纳(熟悉)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赊销和分期收款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预收货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结算方式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 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与增值税相同。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属地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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