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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归纳笔记:第八章

来源:233网校 2012-03-27 09:35:00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管理
  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1. 账簿的设置要求(掌握)
  (1)一般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自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为会计账簿。
  纳税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有关的明细账等其他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税控装置。
  2. 账簿的使用要求
  账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至少保存10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销毁。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造销毁清册,报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其监督下销毁。
  (二)凭证管理(了解)
  纳入凭证管理范围的凭证主要包括会计凭证和税收凭证两大类。
  1. 会计凭证的管理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
  按照取得渠道的不同,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
  按照填制手续的不同,可以分为一次凭证和累计凭证。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准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了解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的内容。
  (2)记账凭证(又称为分录凭证、记账凭单)
  按照记账凭证所记录的经济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了解对记账凭证的要求。
  2. 税收凭证的管理
  税收凭证:税务机关在税款的征、减、免、退、补、罚过程中开具的凭证。
  税收凭证分为两类:完税凭证类和综合凭证类。
  税收凭证通常由税务机关直接填发和管理,只有一部分采用“三自”纳税交款方式的单位,可以自行填制缴款书等税收凭证。
  三、发票管理
  发票根据其作用、内容及使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发票管理的内容(掌握)
  1. 发票印制管理
  (1)发票印制权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票防伪措施的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指定企业印制。
  承印发票的企业,必须经税务机关授权,领取《发票准印证》,根据税务机关发出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
  (2)发票印制审批
  自用发票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
  (3)发票的设计、防伪管理、真伪鉴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禁止在境外印制。
  2. 发票领购管理
  (1)固定业户领购发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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