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以及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②特殊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
销售方式 | 发票开具时间 |
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 | 货物发出的当天 |
交款提货 | 收到货款的当天 |
赊销、分期付款 |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
除第四项外,其他视同销售的行为 | 货物移送的当天 |
④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发票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取得发票的管理
注意取得发票的合法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
4.发票保管与缴销的管理
(1)发票保管的管理
第一,入库(柜)存放,专人保管
第二,定期盘存,账实相符
第三,旧发票存根按规定期限保存,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
(2)发票缴销的管理
(二)发票检查(了解)
1.发票检查的基本内容
(1)普通发票检查的内容
检查自用发票的印制是否有完备的手续;
检查是否按规定领购、开具和使用发票;
检查是否设置发票管理账簿,是否按规定保管和缴销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内容
侧重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发票检查的方法
(1)对照检查法:与有关单证、帐表对照检查
(2)票面逻辑推理法
(3)顺向检查法
(4)逆向检查法
(5)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一般方法
①鉴别真伪;②逻辑审核;③就地调查;④交叉传递;⑤双重稽核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熟悉)
1.纳税人
注意: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2.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了解)
1.纳税申报表税款扣缴报告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书
3.其他纳税资料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掌握)
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2.邮寄申报
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
4.委托代理申报
(四)纳税申报的期限(熟悉)
1.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2.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
申报期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申报期可以顺延,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延期申报
1.延期申报的范围
延期的具体期限一般是一个申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延期申报的条件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五)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注意处罚数额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