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精讲班教辅:税法
税法概述
税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税务征管机关和纳税人从事税收征收管理与缴纳活动的法律依据。
税法的渊源
1.税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2)税收法律。
(3)税收法规。
(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
2.税法的非正式渊源:在我国,税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是指习惯、判例、税收通告等。
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1.税法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
(2)税法的时问效力。
1)税法的生效。
2)税法的失效。
2.税法的解释
(1)立法解释。
(2)行政解释。
(3)司法解释。
税法的法定主义原则
(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要求课税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无法律规定政府无权征税。
(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在税法体系中,凡构成课税要素税收征收程序的法律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出现歧义,不出现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空,以保证执法机关能够准确执行税法。
(3)课税程序合法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是指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债权人及国家的代表,在课税要素充分满足的条件下,应以法律所赋予的一切必要手段,依法确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