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投资性支出
(一)政府财政投资的特点、范围和标准(掌握)
1.政府财政投资的特点和范围
在任何社会中,社会总投资都可以分为政府投资和非政府部门投资两部分。一般而言,财政投资即为政府投资,财政投资包括生产性投资和非生产性投资。
政府投资与非政府部门投资的特点
非政府部门投资 | 政府投资 | |
盈利性 | 追求微观上的盈利性 | 可以不盈利或微利,但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建成,可以极大地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 |
项目规模 | 一般无力承担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只能从事周转快、见效快的短期性投资。 | 政府财力雄厚,而且资金来源多半是无偿的,可以投资于大型项目和长期项目。 |
效益标准 | 不可能顾及非经济的社会效益 | 可以从事社会效益好而经济效益一般的投资 |
由于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政府投资与非政府部门投资在世界各国社会总投资中所占的比重存在很大的差异。影响这个比重的因素主要有两个:(1)经济体制的差异;(2)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政府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比重有所下降是不可避免的。
我国政府应改变对投资的宏观调控方式。在传统体制下,政府对投资主要采用直接调控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投资的宏观调控需要通过间接和直接两种方式进行。了解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的概念。
2.政府财政投资的决策标准
(1)资本-产出比率最小化标准 | 又称稀缺要素标准,是指政府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当选择单位资本投入产出最大的投资项目 |
(2)资本-劳动力最大化标准 | 政府投资应选择使边际人均投资额最大化的投资项目。这种标准是强调政府应投资于资本密集型项目。 |
(3)就业创造标准 | 政府应当选择单位投资额能够动员最大数量劳动力的项目。即优先选择劳动力密集型的项目 |
(二)基础设施投资
1.基础设施投资的性质
从整个生产过程来看,基础设施为整个生产过程提供“共同生产条件”,它具有公用性、非独占性和不可分性,这些特性决定了它具有“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
熟悉基础设施的特点:基础设施特别是大型基础设施,大多数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具有初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的特征,这些特点决定了应该由政府支持基础设施投资。
2.基础设施投资的提供方式
从经济性质看,基础设施从总体上说可以归类为混合产品,可以由政府提供,可以由市场提供,也可以采取混合提供方式。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基础设施投资的提供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了解)
(1)政府筹资建设,或免费提供,或收取使用费 | 由政府独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出于三种考虑: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二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三是反垄断的需要。此外,还有一些基础设施,诸如市区道路、上下水道,过街天桥等,也适于作为纯公共产品由政府投资提供。 |
(2)私人出资、定期收费补偿成本并适当盈利,或地方主管部门筹资、定期收费补偿成本 | 典型的例子是地方性公路和桥梁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如“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就是这种方式。 |
(3)政府与民间共同投资的提供方式 | 对于具有一定的外部效应、盈利率较低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如高速公路、集装箱码头及高新技术产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适于采取这种提供方式。 |
(4)政府投资,法人团体经营运作 | 道路、港口甚至中小机场等适于采取这种提供方式。 |
(5)BOT投资方式(建设-经营-转让投资方式) | 政府将一些拟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招商转让给某一财团或公司,组建项目经营公司进行建设经营,并在双方协定的一定时期内,由项目经营公司通过经营,偿还债务,收回投资并盈利,协议期满,项目产权收归政府。 |
3.财政投融资制度
财政投融资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目标,通过国家信用方式筹集资金,由财政统一掌握管理,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出资(入股)或融资(贷款)方式,将资金投向急需发展的部门、企业或事业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所以它也被称为“政策性金融”。
政府投资并不意味着完全的无偿拨款。财政投融资是一种政策性投融资,它不同于无偿拨款,也不同于商业性投融资。政策性投融资是发展中国家基础部门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
财政投融资的五个基本特征(熟悉):
(1)财政投融资是一种政府投入资本金的政策性融资
(2)财政投融资的目的性很强,范围有严格限制
它主要是为具有提供“公共产品”特征的基础产业部门融资。
(3)计划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4)财政投融资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经营。
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主要应由政府预算投资形成。
(5)财政投融资的预算管理比较灵活
财政投融资预算在一定范围内(如50% )的追加,无需主管部门的审批。
(三)财政农业投资
1.财政对农业投资的必要性
要使农业部门和农户自身的积累成为农业投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农产品的销售收入必须高于农业生产的投入成本;(2)农业投资的收益率必须高于、至少不低于全社会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在我国目前的价格体系和GDP分配格局下,上述两个条件都得不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不进行足够的投入,农业部门要获得发展几乎是不可能的。
2.财政对农业投入的范围和重点
(1)以立法的形式规定财政对农业的投资规模和环节,使农业的财政投入具有相对稳定性。
(2)财政投资范围应明确界定,主要投资于以水利为核心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村教育和培训等方面。
(3)注重农业科研活动,推动农业技术进步。
3.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的支农政策
目前,我国财政在支持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方面仍存在众多薄弱环节,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解财政支农政策存在的问题。
在新的形势下,应将财政的支农支出集中于那些“外部效应”较强的“市场失灵”的领域。可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有:(1)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2)在农业投资方向上深化改革;(3)深化改革财政对农业的投资方式;(4)健全财政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