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增值税的检查
一、销项税额的检查(掌握)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销售收入的检查
1.一般销售方式的检查
销售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账务处理 | 检查关键 |
(1)缴款提货 | 如果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已经发出,都应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发生纳税义务。 | 确认收入 | “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明细账户,看有无隐匿收入的情况。 |
(2)预收货款 | 企业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 企业收到货款时,财务处理为: | 检查其真实性;检查企业在发出货物时是否及时转作收入,有无长期挂账的现象。 |
(3)分期收款 | 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论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是否收到货款,均应结转收入,计算应纳税款,并同比例结转相应的成本。 | 发出商品时 | 是否按规定结转了收入与成本。 |
账务调整是:
情形 | ①当期发现的 | ②期末结账时发现的 | ③以后年度发现的 |
总体处理 | 直接调整相应的会计科目 | 有关损益类科目直接调整“本年利润”账户。 | 有关损益类科目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
具体处理(成本为8000元) | 借:资本公积 11700 | 借:资本公积 11700 | 借:资本公积 11700 |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 借:本年利润 8000 |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 |
2.视同销售方式的检查
(1)委托代销销售方式的检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三者中较早一方。(此处没有更新)
企业委托代销商品的两种方式:
方式 | 税务处理 |
①销售价格由委托方制定,代销方只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代销手续费的行为 | 委托方:增值税; |
②销售价格由代销方自定,代销合同上规定一个代销价格,实际售价高于代销价格的部分,为代销方的报酬 | 委托方和代销方:增值税 |
企业委托代销商品,通过设置“委托代销商品”户进行核算。
(2)自产自用产品的检查
如果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没有销售额的,则核算销售额。过程为: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专项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售价)或库存商品(按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售额计算)
3.包装物销售的检查(重要考点)
类型 | 税务账务处理 | |
(1)随同货物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 取得的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 |
(2)租金 | 销售货物的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 | 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
单独出租包装物收取租金 | 租金收入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照租赁业征收5%的营业税。 | |
(3)押金 | 一般商品 |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 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
(二)销售额的检查
二、进项税额的检查(掌握)
(一)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审查
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运费发票
如果企业未取得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检查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允许以买价依13%的扣除率来抵扣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及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允许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金额和7%来抵扣进项税额。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检查
1.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2.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虽有注明,但不符合规定的;
3.具体规定
(1)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