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的基本问题
分税制是指在明确划分事权和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与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方法。分税制是财政分权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分税制主要包括“分事、分税、分权、分管”四层含义。
分税方法有两种形式:
(1)完全按税种划分——多数西方国家采用此种方法。
按税种划分还有完全形式和不完全形式两种:
①完全形式:只设中央税和地方税
②不完全形式:设中央税和地方税之外,还设置共享税。
(2)按税源实行分率分征,即对同一税源各级预算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如美国。
美国的情况:所得税为联邦的主体税种;州政府的主体税种是销售税和总收入税;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则是财产税。
二、我国分税制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的划分(了解)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收入划分(掌握)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三)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
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 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1994年后上划中央的收入如果达不到1993年基数,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