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收入项目的确认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
(7)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9)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10)债务重组收入,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