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的种类
1.设立税务登记(30日内)
2.变更税务登记(30日内)
3.注销税务登记(15日内)
适用情形: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注意】
(1)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
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外管证》有效期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