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管理规程
1.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略)
3.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1)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2)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
4.减免税的备案
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