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债的发行管理权限
公债发行管理权限规定的中心问题是是否授予地方政府以公债发行权和相应的管理权。
一般而言,可以将公债分为中央公债(国债)、地方公债和准公债(国有企业债和政府担保债)。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规定是:
(1)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2)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3)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5)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