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自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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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销售额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必须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2.价外费用 |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者以何种名义收取,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提示】下列项目不属于价外费用: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 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除此之外,其他价外费用,不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 即: 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收费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
3.包装物押金 | 1、啤酒、黄酒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一并销售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2、一般应税消费品销售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一般情况下收取的押金不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者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3、酒类产品销售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①啤酒黄酒:增值税收取时不征收,逾期不退时并入纳税。消费税啤酒、黄酒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 ②其他酒类: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 |
4.电子烟的代加工及代销方式下销售额的确认 | (1)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 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
5. 若干特殊规定
(1)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1)以外购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的汽油、柴油。
9)以外购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10)单位和个人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润滑油或外购润滑油不经加 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 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消费税税款。
11)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 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 消费品买价(或数量)
(2)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 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 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 依据。
(二)自产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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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原则 |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
计税价格 |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 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 由的。②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销售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 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组成计税价格 | 实行从价定率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
(三)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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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界定 | (1)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者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
计税依据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才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
直接销售 | (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应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组成计税价格 | 实行从价定率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
准予抵扣的情形 | (1)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不含金银首饰) (4)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9)以委托加工收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 此处注意与外购可扣除的区别。 |
6.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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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真题·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A.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的
B. 因管理不善被盗的产成品所消耗的购进原材料
C. 生产应税产品购入的原材料
D. 购进的贷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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