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
(2)全年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
(3)“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
(5)“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己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
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
<1>、可以在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元。
A.100000
B.150000
C.180000
D.300000
<2>、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税收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B.本例中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C.本例中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
D.赞助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3>、下列关于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B.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C.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D.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属于免税收入
<4>、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金额为()万元。
A.50
B.260
C.410
D.450
<5>、该企业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元。
A.852500
B.860000
C.872500
D.8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