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母题1】关于物权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物权是绝对权
B.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C.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D.物权是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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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速递】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1.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
2.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1.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3)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区别 | 物权 | 债权 |
(1)绝对权与相对权 | ①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②绝对权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 ①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②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 |
(2)支配权与请求权 | ①属于支配权; ②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 | ①属于请求权; ②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履行义务; ③即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
(3)法定与自由确定 | ①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②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 ③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 | 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不需要公示。 |
(4)物与行为 | ①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而不是行为。 ②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为客体。 ③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成为物权支配的对象。 | ①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②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③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 |
(5)是否具有追及效力 | ①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②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 ①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②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标的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
(6)是否具有优先效力 | ①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②对外优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提示1】物权优先于债权不是绝对的,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 【提示2】《民法典》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③对内优先: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 ①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的效力; ②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
【经典母题2】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下列孳息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
A.果树上采摘下的苹果
B.存款获得的利息
C.母牛生下的小牛
D.羊身上剪掉的羊毛
E.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
【考点速递】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1)含义及取得方式
含义 | 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
取得方式 | ①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 ②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 ③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 |
(2)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
生产 | 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
孳息 | 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
【总结】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 | ①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实、幼畜等; 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③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④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
法定孳息 | ①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利息、租金等; 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③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3)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
①主要包括国有化和没收。
②如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4)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
要点 | 内容 |
先占 | 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提示】先占应具备的要件: ①标的须为无主物; ②标的须为动产; ③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
添附 | 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
拾得遗失物 | ①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③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④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提示】拾得漂流物: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 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
善意取得 | ①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②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 ③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谁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④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而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总结】添附的三种情形
混合 | ①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而难以识别或识别所需费用过大,而所生的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②如将两种饮料混在一起。 |
附合 | ①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而形成新的财产,虽然该新财产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②如在他人的建筑物上粉刷油漆。 |
加工 | ①一方使用他方的财产(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并将该财产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 ②如用他人的木板加工成家具。 |
2.继受取得
含义 |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
前提条件 | 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
取得原因 | 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如继承遗产。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
【经典母题3.1】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B.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般物权具有的优先效力
C.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追及效力
D.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E.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2)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般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保护方法既包括物权的方法,也包括债权的方法。
【经典母题3.2】下列物权类型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
A.质权
B.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C.地役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E.土地承包经营权
【考点速递】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2.法律特征 | (1)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3)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4)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
3.取得方式 |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 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划拨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限制。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1.概念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2.法律特征 |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2)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般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保护方法既包括物权的方法,也包括债权的方法。 |
(三)宅基地使用权
1.概念 |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
2.法律特征 | (1)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 (2)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3)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提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
(四)地役权
1.概念: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2)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2.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提示】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1)相邻关系:
①相邻关系中也存在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况,但是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的作用做最低程度的调节;
②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
(2)地役权:
①地役权是扩大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值。
②地役权则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五)居住权
1.概念 |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
2.设立 | (1)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2)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3.特征 | (1)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2)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经典母题4.1】下列财产中,禁止抵押的是( )。
A.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B.交通运输工具
C.生产设备
D.社会公益设施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经典母题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权利中,可以质押的有( )。
A.支票
B.提单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不动产所有权证
E.现有的应收账款
①汇票、本票、支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考点速递】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概念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3)抵押权的发生不以占有抵押物为要件,抵押人也无须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
(4)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对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于无抵押权的债权人受偿。
(5)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的,则是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
2.抵押权的设定
法定抵押权 | 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 ①法定抵押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设立。 ②《民法典》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意定抵押权 | 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是意定抵押权。 ①《民法典》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②《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3.抵押标的(又称为抵押财产)
(1)抵押标的应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并能依法予以实现,具有交换价值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2)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某项特定的财产,或者是具有特定范围的财产。
(3)抵押权的实现途径是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因此,抵押财产必须是可以转让的。
(4)《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5)《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登记
(1)办理登记,抵押权才能生效的情形: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提示】这些财产主要都是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质权
1.概念
(1)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在质权关系中,提供质押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的财产称为质物。
2.质权的法律特征
(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提示】不动产的移转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地流通或改变其权利主体,所以法律禁止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
3.质权的类型
(1)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2)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本票、支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留置权
1.概念
(1)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1)留置权的成立无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2)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也不影响留置权的存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3.《民法典》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提示】这条规定体现出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
4.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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