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1)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2)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使用权届满收回
(4)土地使用者停止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撤销、迁移等)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2.城市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1)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 土地灭失——由于非人力和自然力量造成原土地性质或面貌的彻底改变。
(2)因土地使用者抛弃而终止(政治、经济、行政原因)
3.城市土地使用权收回和终止的法律后果
(1)土地使用者不再享有该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与土地所有者之间在该土地上的权利义务随之解除
(2)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土地使用权的终止而由国家无偿取得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必须拆除的设备等,土地使用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