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
一、道路旅客运输合同概念及特征
1.道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道路客运经营者与旅客达成的旅客支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客运经营者按车票规定内容将旅客运送到指定地点的协议。
√班车客运合同:旅客和班车客运经营者订立的运送合同。
√旅游客运合同:旅游客运经营者与旅游游客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
√包车客运合同:指运送人与用户就将客车包给用户(旅客),在用户的指示下进行运输的合同。
√出租客运合同:出租车客运经营者与旅客订立的运输合同。
2.道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特征
(1)道路客运承运人既可以是汽车所有人,也可以是司机个人。
(2)道路客运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通常是以标准合同出现的。
(3)车票是道路旅客运输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
(4)道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客运经营者售出车票为准。
(5)道路旅客运输合同对旅客没有特定要求,任何人只要持票就可以乘车。
(6)旅客是自然人。
(7)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合同等是实践性合同,包车客运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3.道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1)承运人的基本条件:道路客运经营者的资格条件、营运客车的条件、驾乘人员的条件。
① 道路客运经营者:
◆道路客运经营者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许可方可参加运营。
◆可以是国有运输企业,也可以是民营运输企业,还可以是个体经营业户。
② 营运客车:
◆营运客车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验车合格,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满足营运要求。
③ 客车驾驶人员:
◆必须持有相应的准驾证,并具备一定业务知识。
(2)客运车票的相关规定
◆车票应写明到发站点名称、发车时间、班次、发售日期和票价等内容。
◆售票方式可采用车站售票、站外设点售票、随车售票、上门售票、电话订票等。
◆道路客运车票分为:全价票、儿童票、伤残军人票等。
◆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一次完毕行程为有效期限。
◆对于退票、误乘和漏乘、遗失车票、无票乘车等情形,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旅客行李、包裹的运输
◆旅客托运行包,应有站方开具汽车旅客运输行包票,一般不超过40千克。
◆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每张全票免费10千克,每张儿童票免费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超规定时,其超过部分按行包收费,占座位时按实际占座位数购票。
4.旅游客运合同的特殊规定
(1)旅游客运的发车站点除符合一般站点的规定外,还应设置旅游区线路图、景区简介、公布旅游车型、导游服务项目等。
(2)旅游车上应备有饮水、常用药等服务性物品。
(3)提供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使用旅游客票。
(4)提供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退票须在开车前办理,退还原票款中运费部分;无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退票按班车退票办理,旅客中途终止旅游的,不予退票。
5.包车客运合同的特殊规定
◆用户要求变更使用包车时间、地点或取消包车,须在使用前办理变更手续。
◆运输经营者要求变更也须与用户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
◆包车必须使用包车票,不得使用其他票种。
6.出租车客运合同的特殊规定
(1)出租车要安装经有关部门检验、合乎标准的计价器。
(2)出租车客运的计费方式分为计程和计时两种。
(3)空驶出租车受乘客招拦停车后,一般不得拒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