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定条件
■年度、季度、月度运输合同和货物托运计划表形式的合同变更与解除条件:
√承托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指令性运输计划被取消或修改;
√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认为没有履行合同必要的。
■以货运单为形式的合同变更与解除条件:
√起运前可变更也可取消托运;
√起运后不办理取消,但在可能条件下允许变更到达地点和收货人。
2.道路货运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形式:书面形式(公函、电报、变更计划表)
3.道路货运合同的变更:
承运人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或变更收货人等。
√托运方要求变更到站、变更收货单或取消托运,须向受理车站提出书面申请。
√承运人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4.道路货运合同的解除
货运合同的解除是指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运输货物已经没有必要,双方协商终止履行合同的行为。
原因包括:
√不可抗力
√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约定期限内无法履行
√当事人违约
√双方协商同意
承运后,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运输中断,发生货物接驳运输和仓储保管的处理:
√接驳运输时,装卸费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收取以完成里程的运费,退还未完成里程的运费
√回运时,收取以完成里程的运费,回程免费
√绕行或变更收货地点时,按实际里程收费
√在受阻处存放,保管费由托运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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